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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書函)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及 第78條所定「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 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公告於本部全球資 訊網...
受文者:教育部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0846697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及 第78條所定「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 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公告於本部全球資 訊網,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退撫法第7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3條規定略以:支(兼)領 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 人」、「公法人」、「財團法人(含政府原始捐助(贈)及 累計捐助(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政府轉 (再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 「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及 轉(再轉)投資」或「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 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 款。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 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二、次查為退撫法第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4條規定略以,退休 公務人員「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 或救難職務」、「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 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者,不 適用前述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上述所定山地、 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應以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 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 準,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並由本部公告之。 三、為利支給或發放機關辦理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 息之停發事宜,並提供退休後擬再任人員之參考,前述 「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 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依前開規定,先後由教育部 以民國107年6月27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85468號書函及 衛生福利部同年11月21日衛部醫字第1071667599號函提供 本部彙整並上網公告,以供各界查詢(網址:銓敘部全球 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退休資訊專區/退休再任 相關/私立學校彙整表及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機 關(構)彙整表)。 四、上開私立學校及公立醫療機構之名單,均自107年7月1日起 生效;未來如有異動,本部將隨時更新範圍並公告周知且 自公告上網之日起適用。 (詳細內容如「附加檔案」說明)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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