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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含編制外人員)間之性騷擾事件。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校性騷擾申訴案件由性別教育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審理。但處理本辦法適用對象之性騷擾申訴案時,學生代表不參與。
本委員會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組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委員會依本辦法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校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研議本辦法修正事宜,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係指下列行為:
一、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行為如有涉及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所列行為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本校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九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 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十條 申訴人於本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 送請執行秘書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 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本委員會評議。
四、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得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五、本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評議結果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申訴人或申訴人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復。經本委員會再評議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再評議準用申訴評議程序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
本委員會調查過程,應保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他相關人等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並置發言人一人。
第十四條 性騷擾犯事件經查證確實,本委員會應視情節輕重,提請對申訴之相對人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如經查證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第十五條 調查小組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當事人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資訊諮詢及資源轉介等服務。本校應整合校內外資源網絡,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六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申請迴避。
第一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十七條 本校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詳細內容如「附加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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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