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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105年03月2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38436號函釋:重申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申請程序準則

一、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職之規定如下;
(一)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文意旨:公立學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據以規範。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意旨: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三) 依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除界定教師兼職範圍外,並簡化部分兼職態樣之報核程序,嗣後各校就教師兼職申請之審核,宜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例如組成審核小組)進行實質審核。
(四) 本函釋意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申請程序,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各校並應本自治自律精神,建立校內適當管理機制,針對教師應報核之兼職申請案件,確實依規定予以審核准駁。

二、有關本校教師之兼職審核管理機制如下:
(一) 依本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本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爰本校依前開規定,由教師自行簽呈申請或擬兼職之機關(構)或團體來函,會辦人事室進行實質審核,並簽陳校長同意後始得
兼職。
(二) 另依上開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 二) 字第1040069402B號令釋示,若干教師兼職之情事得免經學校核准乙節,本校業配合施行;惟本校教師至校外從事各項兼職工作,無論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本應循「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填具假單,並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


(詳細內容如「附加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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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