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書函)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及 第78條所定「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 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公告於本部全球資 訊網…

銓敘部 書函

受文者:教育部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0846697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及
第78條所定「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
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公告於本部全球資
訊網,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退撫法第7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3條規定略以:支(兼)領
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
人」、「公法人」、「財團法人(含政府原始捐助(贈)及
累計捐助(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政府轉
(再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
「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及
轉(再轉)投資」或「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
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
款。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
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二、次查為退撫法第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4條規定略以,退休
公務人員「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
或救難職務」、「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
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者,不
適用前述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上述所定山地、
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應以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
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
準,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並由本部公告之。
三、為利支給或發放機關辦理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
息之停發事宜,並提供退休後擬再任人員之參考,前述
「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
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依前開規定,先後由教育部
以民國107年6月27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85468號書函及
衛生福利部同年11月21日衛部醫字第1071667599號函提供
本部彙整並上網公告,以供各界查詢(網址:銓敘部全球
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退休資訊專區/退休再任
相關/私立學校彙整表及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機
關(構)彙整表)。
四、上開私立學校及公立醫療機構之名單,均自107年7月1日起
生效;未來如有異動,本部將隨時更新範圍並公告周知且
自公告上網之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