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人員專區
一.退休新訊
教育部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800853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金參考處理規範」1份ATTCH1
主旨:檢送「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給與參考處理規範」1份,請查照。
說明:
- 依本部108年6月5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立機構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金等權利之職務態樣整理及薪酬內涵認定原則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0條第3項及第77條第1項等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再任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所定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達法定基本工資者,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復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第2項略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係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另該條文說明略以,所稱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所稱其他名義給與,指浮動性報酬(如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等給與,以及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之交通費、差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以外之給與。
- 為協助各支給或發放機關認定所屬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學校職務,是否為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所定職務,經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提供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常見之職務態樣,彙整分類整理如旨揭規範,提供各機關(構)學校為執行時之參據。
銓敘部 書函
受文者:教育部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0846697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及
第78條所定「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 查退撫法第7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3條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公法人」、「財團法人(含政府原始捐助(贈)及累計捐助(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政府轉(再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或「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 次查為退撫法第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4條規定略以,退休公務人員「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者,不適用前述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上述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應以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並由本部公告之。
- 為利支給或發放機關辦理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停發事宜,並提供退休後擬再任人員之參考,前述「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依前開規定,先後由教育部以民國107年6月27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85468號書函及衛生福利部同年11月21日衛部醫字第1071667599號函提供本部彙整並上網公告,以供各界查詢(網址: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cs.gov.tw/退休資訊專區/退休再任相關/私立學校彙整表及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機關(構)彙整表)。
- 上開私立學校及公立醫療機構之名單,均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未來如有異動,本部將隨時更新範圍並公告周知且自公告上網之日起適用。
(含撥款作業流程圖、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
二.年金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