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法規修訂
行政院函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自106年12月26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https://weblaw.exam.gov.tw/LawContent.aspx?LawID=J060095006
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21號令修正公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主旨:有關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人員代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主管年資之計分,請查照並轉知。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7點、第12點,並自104年12月21日生效。
3-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doc
3-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odt
內容: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業經教育部於104年9月3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040115482B號令訂定發布施行,如附件所示。
附件1-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docx
附件1-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odt
附件2-臺教技(三)字第1040115482E號函1040903.pdf
附件3-臺教技(三)字第1040115482B令1040903.pdf
本校職員甄審作業要點業於104年5月21日第19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修正條文如附件所示,並同時公告於人事室網頁主選單「法令規章」/「公務人員法規」專區及右側「最新法規修訂」專區。
1-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職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104.05.21第195次行政會議).doc
本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16、18、22及35條修正條文業經104年5月21日第19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其旨揭工作規則全文俟屏東縣政府勞工處核備完成後將予以公告。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4年6月17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3條、第8條、第16條。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發布廢止。
公務人員因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經機關考量其違失情節輕重後,依同條第4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付懲戒者,因其行政責任尚未釐清,且服務法亦無先予復職之規定。故不問其違法狀態是否解除,均尚難認屬保障法第10條第2項所定停職事由消滅之情形,其復職須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後,始得申請。
教育部函
受文者: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3013695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令
主旨: 銓敘部令以,應10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業務類車輛調度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交通行政職系,請查照。
說明: 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 3年9月12日部法三字第1033865848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正本: 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
副本: 本電部子人公事文處
行政院 函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0300214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103E000565_1_041341156721.doc,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所報「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修正草案,並自103年8月1日起實施一案,准予依核定本分行,名稱並修正為「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請於分行函中敘明生效日期。
說明:
一、復102年12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81093號函。
二、檢送修正「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核定本1份。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師兼行政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表
102.9.12本校第17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3.13本校第18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依大學法聘任之大學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幼兒園園長 (主任) 及教師。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標準作業流程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 日本校第17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 日本校第18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相關事項,以達活化公務人力運用,善用民間資源之目的,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及「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考評作業要點」規定,訂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內部事務…………..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102.12.19行政會議通過).doc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102.12.19行政會議通過).odt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尊重多元性別差異,維護人格尊嚴,厚 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設置本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間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它關於學生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主任委員一人主持會議由校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秘 書兼任並負責對外發言。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軍訓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學生諮商 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五人、職工代表二人、學生代表二人、及外 聘校外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校主任秘書擔任,負責綜理會務之推動,本委員會之相關 幕僚工作,由本校秘書室聘專人辦理。
五、本委員會設工作小組三組,主動規劃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實施計劃及進行各項工作內 容,其名稱、職掌及業務配合單位如下:
(一)學習資源與教學組:
由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進修推廣部及研究發展處,規劃並 推廣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等相關事項。由教務長擔任小組召集人。
(二)校園安全空間建構小組:
由總務處負責規劃與執行校園空間設施配置相關事項;軍 訓室建構校園人身安全之維護與防治事項,營造安全且無性別歧視之校園空間。由總務長擔任小組召集人。
(三)性別平等教育推廣及防治組:
由學生事務處、人事室,規劃辦理全校教職員工生各 項性別平等推廣與性侵害防治觀念之宣導;檢視與修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相關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由學務長擔任小組召集人。
六、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二年,且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ㄧ般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調查報告之通過等重大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九、本設置要點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含編制外人員)間之性騷擾事件。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校性騷擾申訴案件由性別教育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審理。但處理本辦法適用對象之性騷擾申訴案時,學生代表不參與。
本委員會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組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委員會依本辦法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校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研議本辦法修正事宜,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係指下列行為:
一、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行為如有涉及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所列行為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本校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九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 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十條 申訴人於本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 送請執行秘書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 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本委員會評議。
四、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得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五、本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評議結果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申訴人或申訴人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復。經本委員會再評議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再評議準用申訴評議程序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
本委員會調查過程,應保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他相關人等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並置發言人一人。
第十四條 性騷擾犯事件經查證確實,本委員會應視情節輕重,提請對申訴之相對人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如經查證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第十五條 調查小組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當事人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資訊諮詢及資源轉介等服務。本校應整合校內外資源網絡,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六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申請迴避。
第一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十七條 本校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0300002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0000243A00_ATTCH1.pdf,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令修正公布,請
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民國103年1月6日考臺組 一字第
1030000129號函轉總統府秘書長102年12月11日華總一義
字第10200225210號函辦理。
二、按旨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2年12
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11號令修正公布,其修正
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業登載於本會網站
(https://www.csptc.gov.tw/),俾供查詢。
三、檢附總統令影本1份。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國家文官學院(含附件)、本會參事室(含附件)、培訓評鑑處(含附件)、培訓發展
處(含附件)